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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你的“某奇异”VIP账号是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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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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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分时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并非个人用户的正常行为,会导致视频网站运营者的正常经营成本和风险的上升。同时,通过分时出租VIP会员帐号而实际提供视频网站会员专享的视频内容,并从中获利,属于恶意“搭便车”。因被诉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故该行为性质并不会因合法来源抗辩而发生改变。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19)京73民终3263号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主张*魂公司、*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播放界面部分功能进行限制的行为,既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付费会员制度,使公众误认为爱奇艺APP存在缺陷,导致用户体验下降,也使得*魂公司、*境公司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遂诉至法院。
*魂公司、*境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其系合法取得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权且账号一直由其控制,涉案APP系通过流化技术实现对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出租,只是利用了新技术实现充分利用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新型商业模式,既不存在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行为,未扰乱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未对爱奇艺APP原生界面进行功能限制,未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同时,*魂公司、*境公司亦未因此获利,故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一般也仅限于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领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用户注意力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资源,也是众多网络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用户流量等资源也实现了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对用户流量等重要经营资源的争夺也从同行业经营者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因此,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具体到本案,爱奇艺公司经营的是视频分享网站领域,爱奇艺APP是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经营的是游戏软件、多媒体技术的开发等领域,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亦称涉案APP是游戏软件分发平台,二者看似并非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具体经营行为看,二公司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涉案APP将爱奇艺视频VIP账号分时段出租,提供的也是网络视频播放服务,与爱奇艺公司存在业务上的重合,二者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再者,无论是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APP所提供的网络视频播放服务还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涉案APP所提供的游戏软件分发服务,网络用户都是二者所争夺的重要经营资源,并且其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往往也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因该行为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从而对双方的经营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上,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来看,该条款适用于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突出利用“技术手段”对达到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第一,从技术手段上看,按照该条款规定,这种妨碍、破坏行为应指向于权利人本身,结合本案,作为网络视频服务经营者,VIP视频是爱奇艺公司推动VIP付费会员业务并在网络视频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段出租给涉案APP的用户,使其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

第二,从主观过错上看,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对于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知晓爱奇艺公司为提供视频VIP服务付出了支付版权费、自制网络独播剧等经营成本;同时作为爱奇艺VIP付费会员,其对爱奇艺公司VIP付费制度也是明知的;加之,在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通过龙境公司公示的联系方式发送侵权通知后,直至2018年5月期间,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从行为可责性看,爱奇艺公司在《用户协议》《VIP协议》中对爱奇艺VIP付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使用平台仅限于爱奇艺平台,禁止将VIP账号用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商业经营之目的,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给普通用户,显然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账号所做的限制;同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上述行为亦非基于通过对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新产品服务进而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要,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第四,从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方面看,一方面,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的下载量及其中爱奇艺视频人气数高达数百万,由此可见,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既获得了现金充值直接的经济利益,又获得了网络用户流量,增加了交易机会;另一方面,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在涉案APP中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并对部分功能进行限制,普通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支付VIP会员服务费而利用直接通过向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购买积分、参加活动获得积分等方式通过涉案APP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也会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或用户体验,不仅干扰了爱奇艺公司等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爱奇艺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爱奇艺公司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综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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